“感谢检察机关对我及公司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今后公司在经营的过程中一定会遵纪守法,更好地服务社会。”重庆市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董某说。
近日,惠水县检察院依法对受理移送起诉的重庆市某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董某涉嫌合同诈骗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8年1月,谭某某聘请重庆市某管理有限公司法人董某负责惠水县怡心园二期工程质量、安全及工程进度。董某在明知其公司无对外发包工程权利的情况下以该公司法人的身份与某劳务有限公司签订惠水县怡心园二期水电消防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并收取该劳务公司副总经理刘某某转账来的工程保证金十万元。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组织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经过协商后董某自愿赔偿被害人刘某某损失一万六千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董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经查,犯罪嫌疑人董某无前科劣迹,且犯罪情节轻微,综合考虑以上情节,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及全国检察长会议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要求,该院依法决定对该案犯罪嫌疑人董某及公司相对不起诉,并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了训诫和教育。
近年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针对民营企业人员犯罪案件,严格把握入罪标准、优化司法办案方式,依法规范行使不捕、不诉权,落实“平等保护”要求,用司法“温度”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