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公诉一起特别的盗窃案。
案件详情:“00”后小伙杨某与罗某系男女朋友关系,但杨某因手头拮据,趁女友罗某不在家,分两次偷走罗某的4500元现金,还将罗某妹妹的一枚价值1698元的金戒指一并顺走。罗某发现财物被盗后多次询问杨某是否拿了自己的钱,杨某始终不承认,罗某于是报警,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确定是杨某盗窃了女友财物,得知真相的罗某愤而提出分手。
案件办理:经惠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考虑杨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提出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经法庭审理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最终全部采纳,判处杨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