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超市盗窃案频发,不法分子趁夜晚沿街商铺无人之际入室盗窃,现金、财物均不放过,对公民个人、家庭和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近日,由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陈某某盗窃案开庭审理。2022年12月至2023年3月期间,李某某及陈某某两次蹿至惠水县摆金镇某超市,将超市玻璃门强行推开后,从玻璃门缝隙爬进去实施盗窃,两次盗窃现金共计13400余元。时隔不久,被告人李某某又独自一人再次采取相同的方式进入该超市实施盗窃现金1350元和价值1500元的福贵烟三条。
被告人李某某和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两人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一审判决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7839元予以追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6700元予以追缴。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遵纪守法应当是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素质,切莫因贪念盗窃他人财物而触犯法律,任何犯罪都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同时,广大商家也应加强日常管理,增强防范意识和技术措施,安装监控并确保范围无死角,发现被盗后应及时报警,保护好自己的财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