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领导简介
组织机构
工作职能
荣誉室
检察长信箱
在线调查
  >>
新时代政法干警“十个严禁”
  友情链接
 
当前位置:首页>>工作动态
【社会治安重点工作专项行动】惠水一男子对亲友实施诈骗获刑三年六个月
时间:2023-08-14  作者:谢江明  新闻来源:  【字号: | |

惠水一男子做生意失败,便在亲友身上动起歪心思,虚构迁坟投资高额盈利项目,骗取亲属参与投资,诈骗所得10万余元。近日,由惠水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甲诈骗案经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225月,王某甲冒充成贵阳市某区迁坟办事处项目经理,虚构贵阳市某村有一迁坟项目,以迁坟一所获得9千多元的收益为诱饵,骗取其二叔王某乙的信任参与该项目,事后王某乙还先后邀请了其好友田某某、徐某某参与该项目,王某甲共骗取王某乙、田某某、徐某某三人共计10万余元。在2022年1月至11月期间,王某甲以安排工作为由,先后骗去绍某某5万余元。

检察官提醒: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亲友实施诈骗同样会构成犯罪,切不可以身试法。同时,广大市民在投资、合伙等事项中务必谨慎,要提高防范意识、仔细甄别,拒绝高利诱惑,捂紧自己“钱袋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黔南州惠水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地址: 邮编: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 技术支持:正义网   访问量Web Tracking